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堵塞运营原则,必需全额现金专门从事保证金读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互相独立国家,分别管理。
不准期货公司侵吞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展开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实行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遵守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遵守承销职能的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遵守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该在存管银行开户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在。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必须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户保证金账户,但必需登录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时逢类似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人,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登录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专门从事期货交易,应该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户或者登录用作读取保证金的银行承销账户为期货承销账户。 第九条 客户用于期货承销账户办理期货交易进出金之前,应该在期货公司注册。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注册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承销账户。
客户更改期货承销账户,应该在期货公司办理更改注册。 第三章 堵塞运营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需将保证金存放在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登录的存管银行网点开户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直管。
上述账户联合包含保证金堵塞圈。保证金不能在堵塞圈内直管,堵塞运营。
期货公司专门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涉及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在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该与存放在客户涉及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绝管理,不得互相直管资金。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入堵塞圈。
不准以质押等方式变相侵吞闲置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堵塞圈互相隔绝。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堵塞圈和自有资金之间直管资金,不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户并登录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展开。
除登录用作保证金堵塞圈与自有资金之间展开直管的保证金账户外,期货公司开户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该几乎隔绝,不得互相直管资金。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缴纳手续费、利息等,缴纳席位酬劳、电话费等费用,应该在保证金堵塞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互相划款。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符合客户在有所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市场需求,确保客户的交易承销,以自有资金临时补足承销准备金的,不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到在主办存管银行开户并登录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已完成临时周转后必须将调到的资金划归自有资金账户的,不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户并登录的保证金账户划归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且总计划入金额不得小于前期总计划归金额。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欠下、穿仓造成保证金严重不足时,期货公司应该及时以自有资金补充保证金,不得闲置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充保证金时,应该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到在主办存管银行开户并登录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该依据涉及法规容许的承销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行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该与出金客户名称完全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完全一致的部分类似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吊销、法定继承等类似情形,期货公司必须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堵塞圈直管至与客户名称不完全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该遵守审查职责,并向监控中心开具情况解释及牵涉到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客户读取保证金应该通过开户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承销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账户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所持或者期货公司内部直管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登录或者更改主办存管银行,不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户或者更改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不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监控中心在接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展开注册,通报存管银行按拒绝确保保证金账户并上报账户信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找服务系统证实存管银行长时间上报账户信息之前,不得用于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该及时撤消仍然用于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户、更改或者撤消保证金账户的,应该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透露账户开户、更改或者撤消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该创建信息分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分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该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上报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存管银行应该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上报期货公司开户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登录存管银行网点开户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应该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上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上报的保证金堵塞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展开每日会计: 期货公司上报的客户权益。
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内资金余额应该小于或者相等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堵塞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内自有资金余额不应小于或者相等自有资金低于监管拒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该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涉及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会计找到的异常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该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涉及规定展开核查和处理,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该对保证金堵塞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展开每日测算,并存留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该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展开类似标识,并在涉及网络查控等平台中做出容许整体失效设置。在接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失效、扣划指令时,应该提醒账户资金的类似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远超过涉嫌金额范围失效、扣划等决定。 保证金账户再次发生失效、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该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资金直管展开监督。找到期货公司不存在违规直管保证金等不道德的,应该立刻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找到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内资金经常出现根本性异常情况时,应该立刻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必须,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运营情况展开检查,监控中心应该提供数据反对,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应该不予因应。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必要责任人员采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户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互相独立国家、分别管理; 在保证金堵塞圈之外存放在保证金; 不按照规定更改或者撤消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透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拨给自有资金出入保证金堵塞圈; 私自为客户出金到注册的期货承销账户以外的账户; 向监控中心上报的信息不存在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根本性遗漏; 侵吞、闲置保证金; 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其他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不道德。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存管银行采行责令修正监管措施。存管银行没能修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期货交易所中止其存管银行资格并中止与其签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 不按照监控中心数据上报拒绝及时、精确、原始上报涉及文件信息; 不按照规定及时确保保证金账户信息; 不按照规定对保证金账户展开类似标识,并有效地遵守保证金账户性质提醒义务及审查职责,造成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以予以涉及法律法规容许的方式展开失效或者 扣划资金; 对已找到的期货公司违规直管保证金等不道德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参予以质押等方式变相侵吞客户保证金; 假造并上报欺诈保证金账户余额、进出金、外汇等数据信息; 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其他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不道德。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没能严苛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排查。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中心没能严苛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圈的监管及期货市场安全性平稳运营,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排查。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制度。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期货公司、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监控中心以及涉及责任人员展开惩处、处分。 第六章 所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登录的专门从事保证金存放在、拨给、外汇等业务的境内银行。
“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户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存管银行。 “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户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在的账户。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登录存管银行网点开户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登录存管银行网点开户的、用作办理和期货交易所承销账户之间期货业务资金 往来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承销机构的资金账户”,指期货交易所为便于对期货公司现金其专用承销账户的保证金实施分账管理而为期货公司成立的明细账户,用 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在承销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作为承销参予人向证券注册承销机构申请人开户的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及承销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作遗 敲承销参予人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保证金和现货承销备付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专门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限于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承销机构承销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该合乎其他期货承销机构涉及拒绝。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堵塞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读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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